健康报讯 (记者王 丹)审评专家不得参予任何有可能杜绝审评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公开发表本人参与会议的信息,或透漏其他参与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否则将终止其审评工作,以后不予解雇。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并实行《化妆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增进审评工作科学、规范,确保技术审评公正、公平、公开发表。
这两个《办法》规定,审评专家不能在申报中介机构、涉及企业供职或全职等。国家药监局将对审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审评专家展开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度参与审评会议;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解雇。
被解雇者将仍然被聘为为审评专家。 这两个《办法》拒绝,审评专家对申报资料及审评中辩论的审评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应予以保密,不得抄写和外传;不得以国家药监局审评专家名义展开化妆品或保健食品商业性活动。如时逢牵涉到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予研制产品、审评专家签署的许可检验报告产品、审评专家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等情况,不应主动重申并申请回避。 据介绍,国家药监局将成立化妆品及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
其中,化妆品审评专家库还包括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公共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涉及领域的专家;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还包括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防治医学、中医学、中西医融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涉及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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